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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訊息公告

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

活動場地借用辦法及收費參考標準表

第一條

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管理本中心各運動場地及教室場地借用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

 

第二條

本中心場地借用之對象以機關團體、公司行號及一般自然人,並經本中心同意舉辦之體育型活動或非體育型活動,且須達活動場地借用費用標準表之規定時數。

 

第三條

凡借用本中心運動場地或教室場地者,應先填具場地活動預定單(備有格式),經本中心許可後,至遲於使用日之14日前確認及繳交3成訂金或全額費用;逾期,其場地借用許可自動失效。如於使用日七日內臨時取消活動者,則不予退還訂金,亦不予延期保留。

 

第四條

運動場地包含籃球場、羽球場、桌球場、攀岩場、漆彈場地借用時間如下,需租滿4小時以上:

時段:全天(08:00~17:00)、上午(08:00~12:00)、下午(13:00~17:00)、晚間(18:00~22:00)

韻律教室、社區教室、游泳池水道則以每小時計費。

 

第五條

本中心活動場地借用之收費參考標準如下,實際費用仍以與本中心承辦人洽談為主:

場地名稱

體育型

非體育型

營利

備註

籃球場

3000元/時/全區

6000元/時

專案

另洽

一場活動須4小時以上,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。

一次需租全場:
  6樓綜合球場:約248坪 (不含攀岩抱石場範圍)
  4樓羽球場:約391坪
  4樓桌球場:約59坪

羽球場

4500元/時/全區

不開放

壁球場 800元/時/室 不開放

桌球場

1000元/時/全區

不開放

漆彈場

純包場費8000元/4時,射擊項目依公告價格另行計價

以時段區分,分全天、上午、下午、晚間。詳參第四條。

攀岩/抱石場

攀岩場純包場費16000元/4時,抱石場純包場費8000元/4時,攀岩或抱石項目依公告價格另行計價

韻律教室

1000元/時

2000元/時

 

社區教室

1000元/時

2000元/時

 

游泳池水道

2000元/時/水道,入場費依門票另計。

 

休閒廣場

本廣場僅開放學校機關、體育類型協會租借,租用前請先聯繫本中心業務組申請,敘明運動類型、使用時間及總時數。

註1:表列之體育型活動系屬如運動比賽、運動會、舞蹈、球類活動等。非體育型活動係屬講習、開會、直銷、講座、說明會、晚會等。營利型活動係屬如展覽、園遊會、有收費行為之比賽。參考人數約為該場地上場比賽人數*2。

註2:本表所列價錢,係指辦理活動借用場地之參照,一般民眾零租運動不適用本表。

 

第六條

本中心器材租用標準如下:

器材名稱

費用

擺放位置

備註

多功能電子記分板

500元

1樓櫃台

 

ESPON投影機

500元

行政辦公室

高流明,適用各場地

氣壓式投影幕

500元

行政辦公室

黑色可移動式

TOYA音響設備

1000元

行政辦公室

附麥克風乙支

桌子

50元/個

社區教室、6樓倉庫

僅提供120CM短桌

椅子

20元/個

社區教室、6樓倉庫

藍色有背靠摺疊椅

捲筒式延長線

100元/個

行政辦公室

 

1.  本器材借用表如有需要得有本中心隨時新增。

2.  租借各項器材,僅能於本中心場地使用,並請租用人押證件於櫃檯。

3.  其他球類器具租用費用依櫃台公告價目為主。

 

第七條

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時,至遲應於使用日之十四日前通知原借用人放棄或返還。但遇緊急狀況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情形,借用人除得請求返還已繳交之費用外,不得聲明異議及請求賠償。

 

第八條

請租借單位自行投保參加人員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(非公共意外責任險),影本一份交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留存。若租借單位無法自行投保則須簽署【切結書】。

 

第九條

使用本中心場地,應自行負責場內外秩序,並妥善維護場地各項設備;如有損壞,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。

 

第十條

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需張貼海報等文宣用品,應設置於指定位置及使用指定張貼方式,不得使用雙面膠及膠水;如因使用膠水不當,造成壁面、桌面、地面或其他固定面髒濁,每區塊應賠償300~500元清潔費用,場地使用完畢後請復原。若有損壞無法復原者,請負責賠償責任。活動結束後,各類非屬本中心之物品,並應於當日清除及運離。

 

第十一條

會場佈置、茶水供應或其他工作之相關費用,由借用人自行負擔。

 

第十二條

借用人如有未經許可將借用場地轉借他人,或活動事實與申請借用內容不符或違反法令及本中心規定之情形者,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。前項情形,借用人除不得請求返還已繳交之費用外,並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借用場地。

 

第十三條

借用人借用場地,已依第三條確認並繳費後,因故放棄其借用權者,至遲應於使用日之十四日前通知本中心;逾期,除有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,已繳交之費用不得請求返還。

 

第十四條

借用人攜入本中心之財物、設備及資料,應自行妥為保管;如有遺失或損毀者,本中心不負責任。

 

第十五條

本借用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補充公告之。

 

場館可參考360度環景連結(實地狀況建議現場確認):

Google連結(點擊開啟,另開新視窗)

VT連結(點擊開啟,另開新視窗)

如需洽詢場地租借辦理活動辦理事宜或可來電確認(02)2231-8989#23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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